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型

 

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(初创型)代理申报

  为了扶持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,经国务院批准,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(以下简称“中小企业”)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(以下简称“创新基金”)。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,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,特作如下规定:

  一、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,通过吸引地方、企业、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,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。

  二、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,增强其创新能力。

  三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遵循诚实申请、公正受理、科学管理、择优支持、公开透明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
  四、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。

  五、初创型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,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1.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,且中方控股(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外方控股),从事高新技术领域;

  2.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、不高于300万;

  3.自注册成立到管理中心的申报截止时间不超过36个月;

  4.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;

  5.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;

  6.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;

  7.申报的项目尚未形成销售,且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;

  8.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。

  六、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、学、研的联合创新,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、高技术、高附加值、能大量吸纳就业、节能降耗、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。

  七、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、单纯的基本建设、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。

  八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,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、无偿资助、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:

  (1)贷款贴息:对已具有一定水平、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,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,以扩大生产规模。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%-100%给予补贴,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,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
  (2)无偿资助: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、科研 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。 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(初创型)。重大项目(初创型项目国家立项)资助数额在100万元以内。

  (3)资本金投入:对少数起点高、具有较广创新内涵、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、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、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,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。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,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%,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,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

  九、申报企业所需提供附件资料

  (1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

  (2)企业当年申报前一个月月度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年度报表

  (3)申报项目所涉及的核心专利

  (4)产品用户报告两份

  (5)样品图

  (6)项目查新报告(本公司代表企业委托中科院出示报告)

  (7)其他相关附件,如有可以提供(获奖证书,ISO证书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