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定项目代理

 

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代理申报

 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

  为了扶持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,经国务院批准,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(以下简称“中小企业”)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(以下简称“创新基金”)。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,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,特作如下规定:

  一、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,通过吸引地方、企业、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,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。

  二、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,增强其创新能力。

  三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遵循诚实申请、公正受理、科学管理、择优支持、公开透明、专款专用的原则。

  四、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。

  五、支持对象

  (一)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:

  1.符合国家产业、技术政策,技术含量高,创新性较强,知识产权清晰,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;

  2.自主研发项目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;

  3. 必须是以生产、销售、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,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,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;

  4.重点支持符合《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要求的项目。

  (二)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1.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,且由中方控股;

  2.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、开发、生产或服务业务,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;项目研发急需经费而融资渠道不够;

  3.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,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;

  4.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%,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%(高技术服务业参见《指南》);

  5.有良好的经营业绩,资产负债率合理;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%(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);

  6.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;

  7.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,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。

  六、支持的重点范围

  1.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、技术含量高、市场前景好、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,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项目;

  2. 注重解决当前市场急需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技术问题,围绕国家十大重点振兴产业中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、关键创新产品;

  3. 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市场转化项目,尤其是前瞻性、战略性产业的培育项目;

  4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点创新项目;

  5.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、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。

  七、不支持的对象

  1.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;

  2.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,低水平重复项目,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;

  3.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;

  4.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;

  5.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;

  6.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;

  7.《指南》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。

  八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,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、无偿资助、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:

  (一)无偿资助: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、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。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,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,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。

  (二)贷款贴息:对已具有一定水平、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,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,以扩大生产规模。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%-100%给予补贴,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,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

  (三)资本金投入:对少数起点高、具有较广创新内涵、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、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、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,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。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,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%,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,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。